这里电邮咨询了香港有司,得到的回复如下。我的理解是无需进出口牌照,但需要有书面许可。由于当时出发时间有限,就没有申请。供有需求人士参考.
香港海关方面回复:
先生/女士: 謝謝你於2022年10月20日的電郵。
根據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香港特區政府對受管制藥劑產品及藥物的進出口有嚴格的規管。然而,旅客如在其個人行李內攜帶合理數量供個人使用的藥物,並附同醫生處方藥物的證明文件,則可獲豁免領取牌照。旅客在抵港時如攜有任何受管制物品,請前往紅通道(申報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如旅客在出入境時未能就攜帶的禁運/受管製品出示有效的牌照或許可證,可遭檢控,而有關物品亦會被檢取。
含有危險藥物、抗生素或第一部份毒藥的任何合成藥物,分別受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137章《抗生素條例》或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所管制。鴉片類止痛藥和中樞神經興奮劑一般均含有危險藥物或第一部份毒藥,如閣下欲就有關受管制藥劑產品及藥物的進出口事宜作進一步查詢,請透過以下途徑向衛生署藥物辦公室(藥物註冊及進出口管制科)查詢有關詳情:
電郵地址: [email protected] 電話: (852) 3974 4180
至於出發地的清關安排,請向相關海關查詢。
希望以上的資訊對你有幫助。
香港海關
香港卫生署回复:
(本署編號: DO EC 0594/23)
謝謝你於2023年3月20日所發的電郵。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危險藥物」(dangerous drug) 指任何在附表1第I部中所指明的藥物或物質。進入香港的旅客如想在其隨身行李之內攜帶該等供其自用的受管制藥物,即右旋安非他命 (Dextroamphetamine), 需預先向總藥劑師書面申請許可 ( 郵寄地址: 香港九龍觀塘巧明街100號Landmark East友邦九龍大樓 20樓 2002-05 室, 總藥劑師收; 或電郵: [email protected])。
旅客申請許可時需隨申請信附上一份醫生所簽發之証明信,信上列明需要該等藥物的旅客的姓名、住址及証明他所需用之藥物名稱、使用劑量及需要攜帶藥物總數量。如獲得上述書面申請許可,旅客需於來港其間隨身攜帶該信,並在有需要時以供查檢。
如需進一步查詢,請致電 +852-3974 4180 與藥物評審及進出口管制科的職員直接聯絡。
有關旅客清關服務及紅綠通道系統,請瀏覽香港海關網頁或聯絡香港海關以了解更多有關資訊:
網頁:https://www.customs.gov.hk/tc/service-enforcement-information/passenger-clearance/red-green-channel-system/index.html
電郵:[email protected] 電話:(852) 2815 7711
衞生署署長 (王凱媛代行)